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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概述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7-9-1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行业垄断”是不同的垄断形态,在逻辑上是一种并列关系,而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官商垄断”是一种交叉关系。 行政垄断产生主要原因是利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与控制行政垄断的有效法律制度的缺失。 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行政违法与经济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竞争违法行为。 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重要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制度、听证制度、财税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以及行政体制改革制度等。 欧盟反垄断专家Paul Nihoul认为,对竞争的唯一约束就是市场壁垒。在某些情况下,竞争者至少不能轻易地进入市场。这对市场上业已存在的企业构成某种程度的保护。有时候,某些特殊性质市场的壁垒来自政府的干预。当政府把一种经营活动指定给某一个企业的时候,就是这种情况。 虽然从各国反垄断法通行做法看,行政性垄断主要不是靠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的行为。 鉴于目前中国行政性垄断还较为突出,它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基本法律,应当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政府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表明反对行政性垄断的态度,通过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有效规制,这是现阶段中国国情所决定,也是中国反垄断法的必然具备的特色之一。 中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般包括以下情形:指定交易、歧视性待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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