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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说明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来源:www.npc.gov.cn 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如何规定,一直存在分歧。有的意见认为,虽然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现象在我国还不同程度存在,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主要不是依靠反垄断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培育市场主体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意识。同时,还要采取包括党纪、政纪以及必要的法律手段在内的综合性措施。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处理已经作了规定,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反垄断法可不必再作重复规定。为了表明国家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反垄断法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可以作原则性规定。也有的意见认为,目前实践中,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还较为普遍,这类行为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并期望通过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进行有效规制。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因此,反垄断法应当设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现阶段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我们对上述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两方面的意见都有一定道理,考虑到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在我国还确实存在,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客观现实,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因此,虽然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据此,反垄断法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专设一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给今后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留有余地,草案还规定,国家依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并通过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和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注:这是2006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反垄断法草案作的说明,供参考,以正式颁布的反垄断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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