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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中国竞争法律师联盟倡议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反垄断法在国际上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经济大宪章”,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风雨历程,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规定成立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准备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准备修订。反垄断专家预测,10年后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服务市场规模至少增至20亿美元,潜力巨大,大有可为。
中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包括境外并购)频繁发生,行政垄断与行业垄断屡禁不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各种卡特尔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外资正在加大并购国内龙头企业力度,跨国公司对国内市场的垄断行为也不断出现,反倾销加反垄断模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壁垒。这两方面均提出了新要求,即律师要敏锐地把握先机,超前准备提供跨地区、跨国境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新领域的高层次法律服务。否则,难以在新法律服务市场争得一席之地。
上述新要求也是中国国内众多中小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瓶颈”。在中国律师业界的兼并重组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大规模上演的情况下,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是创建包括外资所与港澳台所在内的跨国跨地区律师事务所专业联盟,这方面的政策已有松动迹象,还需要中国司法行政机构进一步的支持。
中国国内已经出现了若干个跨地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盟组织,但还没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联盟。目前中国国内已经有12万余家律师事务所,但没有一家专门从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律师协会与各地律师协会中,仅有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几家成立了反垄断法或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国内相当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领域相对陌生,缺乏了解。尤其是当前国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律师极其匮乏,难以满足反垄断法颁布后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而中国竞争法律师联盟的创建和发展可以填补这一空白。在国际上,已经有不少专门从事反垄断专业的大牌律师事务所和大牌律师,与国内律师事务所相比,外资所与港澳台所在人才和专业方面有优势,国内律师事务所有本土的优势。
目前中国国内个别所和律师独自开拓跨地区跨国境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的法律服务市场是比较困难的;没有国内所的合作,外资所与港澳台所独力开拓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也有一定难度。较好的方案是成立跨地区跨国境的包括外资所、港澳台所与国内所在内的专业联盟,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辐射全国与全球市场,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联盟的整体优势。在创造规模效益的基础上,打造联盟和各成员的品牌。
我们提议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本倡议书,开始就成立专业联盟事宜进行联络、协商、签约、行动。初步设想如下:
一、宗旨
联盟宗旨是优化配置联盟成员的资源,打造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为主业,兼顾其他业务的大牌律师事务所,逐步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律师团队,共同开拓跨地区跨国境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为海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争取获得良好的经济绩效。
二、名称、性质
“中国竞争法律师联盟”(暂定名)是由有志于从事中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事业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包括外资所、港澳台所与国内所)自愿发起的行业联合体组织,参加与退出自由,联盟各成员按照联盟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发起人
发起人是有志于从事中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事业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包括外资所、港澳台所与国内所),主要发起所应当具有各自的核心竞争力的团队和网站。主要发起人应当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大牌律师。
四、组织机构
设立联盟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协调机构。分个人联盟成员与律师事务所联盟成员两类,在联盟大会行使表决权。联盟大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联盟的日常事务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在成员大会上提名并通过表决产生,每个律师事务所联盟成员可以指定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若干个人联盟成员可以联合提名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
五、业务范围(暂定)
(一)反垄断业务:1、经营者集中(并购重组)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3、垄断协议(卡特尔)行为;4、行政性垄断行为;5、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业务: 1、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3、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8、附条件交易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诽谤行为;11、串通投标行为;12、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其他可供选择的业务:并购重组业务、两反一保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证券业务、公司业务、金融业务、保险业务、房地产业务、国际贸易业务等。
服务形式(暂定):接受海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反垄断业务、反不正当竞争业务与知识产权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咨询、培训、调查、申请、举报、谈判,代理行政许可、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
六、初期合作范围(松散型联盟暂定)
1、联盟成员之间个案合作:即跨地区跨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之间共同办案或互相委托办案,按照约定承担风险,分享利益;
2、联盟成员之间利用各自网站,互相链接、转载,争取形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律师主流网站集群;
3、联盟成员之间专业信息共享:即相互通报情报、动态、交流经验、研讨案例等;
4、联盟成员之间的其他协助。
七、组织类型、阶段
联盟组织类型可以分为松散型、半紧密型以及紧密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整合,约在1-3年逐步形成:
第一阶段,成立松散型联盟,即联盟各成员按照联盟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先通过联盟各成员之间个案合作和专业信息沟通等,逐步建立互连互助互信,增进友谊。但该阶段联盟成员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或按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阶段,经磨合一段时期,待条件初步成熟时,经全体成员一致决定,成立半紧密型联盟。除联盟各成员按照联盟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联盟主要成员各自的律师事务所和网站逐步统一名称(或者在原名称加前后缀)、商标、标识,个人联盟成员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先加入某个联盟主要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但该阶段联盟成员仍然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或按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阶段,待联盟成员互相信赖,条件完全成熟时,经全体成员大会一致决定,成立新的紧密型联盟。即联盟主要成员各自的律师事务所整体或部分加入新联盟,个人联盟成员各自加入新联盟。新联盟为统一实体组织(暂定名:“中国竞争法律师集团事务所”),并向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正式成立。
经联盟主要成员一致决定,可以采用总部与各地分支机构模式,也可以试行内部公司制或其他先进律师事务所体制。
紧密型联盟成立初期,联盟成员可以各自原有的业务收入弥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业务收入的不足来平稳过渡,过渡期后应当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业务为主业,以其他业务为次业。
专家顾问团与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竞争法律师集团事务所”正式成立后,准备聘请一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家、教授顾问团,并与国内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等建立和保持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九、联盟的扩展
“中国竞争法律师集团事务所”( 暂定名)正式成立后,经全体成员大会一致决定,可以兼并吸收国内外新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加盟,也可以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各种联系。
十、联盟协议
“中国竞争法律师联盟”的具体类型、发起人、组织架构、各成员的具体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合作方式等,在参加联盟的协议中进一步协商、完善、确定。
十一、建议
我们建议先在有意向的网站刊载本倡议书,发起网上论证会,完善可行性方案,联络同仁和专家,聚集人气。
以上仅系初步设想,错漏难免,设想变为现实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期待海内外各位同仁和专家的参与和高论!我们呼吁,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有志于从事中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事业的律师们联合起来!行动起来!
 
深圳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
冯 江
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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