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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7-9-1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垄断利益或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与认定和推定 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是重要的衡量标准,许多国家都规定对达到一定市场份额的经营者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市场份额不是惟一的标准,还需要通过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3、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个要素。认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都必须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 一般来说,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先确定相关商品市场,再确定地域市场。 商品市场一般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等因素可以相互替代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商品市场又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其中,相似产品市场的相似性主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只要用来作替代的产品与原产品在性质、功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代替原产品,那么该替代品与原产品之间就具有替代性,两者便同属于一个商品市场。 地域市场一般是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者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地域范围,即具有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相互竞争的空间范围。实践中,确定相关产品的地域市场主要是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的销售范围就大致等同于地域市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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