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今天是2008年11月21日
茶吧
程序
理论沙龙
 
当前位置 : 
 律师视点

 
 
中国维C业美国反垄断案启示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2005年1月26日,中国企业首次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两家美国公司AnimalSci enceProducts,Inc.和The RanisCompany,Inc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起诉,称中国江山制药、维尔康制药、药维生药业和东北制药维C生产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属中国维C业多家企业统一上升价和下降价,使原告支付的售价高于加入‘价格联盟’公司所给的售价”。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禁止被告操控价格与数量的价格联盟,并判处被告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款等。据当地报道,在美国陆续有新的类似案件出现,目前总数已经达到9起左右。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指:《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波特曼法》。上述四个法案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垄断活动,有相互补充作用。此外,美国还有许多修正法案,实体法和程序法,但其基本原则是由上述四个法案所确立的。
对于价格与数量的‘卡特尔’联盟,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2004年以后对企业和个人的罚款,已分别上升至1亿美元和100万美元,刑期也升至10年。
美国《克莱伊顿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美国《谢尔曼法》对卡特尔行为构成条件看,不需要证明被告有垄断地位,原告只要证明处于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之间(被告),达成或存在某种限制竞争的共谋和事实,并因此限制了特定市场上的正当竞争,即构成违法。
在美国判例法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波特雷斯案件的判决是:参与价格卡特尔的涉案企业,能够就商品的市场价格达成协定,意味着这些企业聚合在一起可以支配市场,自由操纵市场价格,这样形成的价格毫无合理性可言,并强调“如此形成的价格,即使在今天有其合理性,随着经济和商业条件的变化,明天就会变得不合理”。法院还明确了《反托拉斯法》的宗旨:不在于产品价格是否合理,生产数量能否扩大,而在于各企业对产品价格和生产数量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得到保障,任何人为影响产品价格的行为,都不能容忍,应视为违法。
1940年的索考尼事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确立了对卡特尔事件适用“当然违法”的原则,即参加卡特尔协定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力,只要人为操纵了价格,即意味着在其影响范围之内,自由的市场机制已受到人为干涉,其行为本身应视为违法。
20027月“国际橡胶制品卡特尔事件”,涉案的马来西亚、泰国等企业在美国境外吉隆坡、科伦坡、巴厘岛等地定期会晤的过程,已被美国第四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存在卡特尔“合谋”。
    美国《反托拉斯法》判例说明,对各类卡特尔行为,只要构成行为外观特征,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害发生,法院即可认定违法。
可见,不论中国维C生产企业占有市场份额多少,也不论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关键在于中国维C业是否构成“合谋操控市场价格”的卡特尔行为。如果被法院认定违法行为成立,哪怕是规模再小的企业,再小的销售量也要被追究《反托拉斯法》责任。
由于涉案的都属中国维C业,本案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案件。即美国对于《反托拉斯法》案件行使部分域外管辖权,例如,对域外的反托拉斯法案件的被告进行广泛的调查,要求域外公司提供文件、资料等。
经过长期实践,美国政府和法院已形成一套域外公司遵守《反托拉斯法》义务的豁免标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大多基于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相冲突的外国法律规定,但美国法院仅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以外国法律与美国法律相冲突为由判决被告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举世闻名的美国首例维生素市场反垄断诉讼案--瑞士罗氏公司案(最终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正是原告律师事务所(Boise,Schiller& Flexner)的“成名作”。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说:“原告律师非常熟悉维C行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利益动机而导演了这场闹剧。”据当地媒体报道,对于中国维C业反垄断案件,除了美国检察官,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官员也介入了调查,而二者的联合舰队“正是上次打破了欧洲维C价格同盟的原班人马。”
美国对反托拉斯法案件的处理。可由司法部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处被告罚金和监禁。相对轻微案件,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发出禁止某种行为的禁令,也可以判处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就被怀疑的违法行为举行听证会,发布命令制止违法行为。
从上述分析来看,中国维C业要否认“合谋”事实并不容易。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判例来看,涉案外国企业败诉率也不低。
是一场典型的“美国式战争”,中国维C业要经历长期大量的人力、财力消耗,反垄断诉讼案件没有具体时限,周期可长达1至2年。
笔者认为,中国维C业美国反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一、首先中国维C业应当有勇气面对美国反垄断诉讼,沉着冷静耐心地应诉,决不能放弃答辩的机会和抗辩的权利。虽然被告有可能在漫长的抗辩过程中精疲力竭,但原告也同样要消耗人力、财力,时间,也有可能被拖垮。当然,如果对方的条件还可以接受,也可以和解,早日了结纠纷,避免两败俱伤。
二、反垄断诉讼案件非常敏感,周期较长,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结果往往难以预料。中国维C业决不能被动地等待诉讼结果,除了加强研习反垄断游戏规则外,应当及时调整国际市场竞争模式,调整营销战略和宣传策略,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假使败诉,也要争取输了官司赢得市场。
中国维C业原先的那种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低价+规模”的模式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从长远来看,应当尽快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发展自主创新,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三、争取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与中国政府支持。中国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教授指出该案有两条解决之道:一是企业证明自己从未达成出口价格、数量方面的协议;二是证明自己达成协议是必须服从中国政府要求的结果。
中国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仍由政府国资机构持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维C业价格与数量的出口卡特尔行为也可以被解释为政府意志。这样就将案件转化为一国内政问题,即使依然有争端,也可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全国律协WTO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的黄文俊律师也表示:“如果被起诉的事情是属于中国政府授权的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可以提出申请‘国家豁免’,如果被认可,那么官司就不用打了。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虽然没有反垄断法,但中国维C业还是可以考虑援引奖励“出口卡特尔”方面的中国政府行政法规、规章与政策文件来抗辩和申请豁免。因为美国政府同样实行奖出限入的政策。例如,美国《罗宾逊—波特曼法》规定,美国出口商可以组成出口卡特尔或国际卡特尔,只要这些做法不是有意地、人为地限制美国国内商业和贸易,或影响美国国内的价格,或限制美国国内其它竞争者的出口,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就不予禁止。
四、精心挑选组织一支反垄断专业方面的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国际团队,反垄断案件非常复杂和艰巨,远非反倾销应诉所能比,应当由熟悉国际反垄断游戏规则的资深律师和专家来解决这一难题。中国维C业应考虑将反垄断律师服务费等纳入自己的预算成本。
五、“反倾销+反垄断”模式有可能被拷贝来对付中国其他产业,这种新趋势值得中国出口企业警惕。为减少被指控反倾销而采取措施协调出口行为,这是中国许多行业出口大户采取的一种策略,这种策略在提高出口效益等方面毋庸置疑,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这项策略同样潜藏着遭到贸易伙伴反垄断法指控的风险。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主任赵玉敏认为:“反倾销”可能仅是一种声东击西的战术,对方先晃晃反倾销的大棒,一旦企业联合限产定价,就可能掉入反垄断法律陷阱。
六、中国维C业反垄断案说明中国企业在经历了反倾销的初步冲突后,国际贸易摩擦已经升级为战略性贸易壁垒阶段,即对方综合运用反倾销、反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各种法律法规和手段同时发起贸易保护性攻击。
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奖出限入的趋势,中国企业要高度警惕反垄断法成为某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新利器。同时,中国企业也必须直面现实,拿出应对办法。
美国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芝加哥所律师T.A.杜岩就应对美国反垄断法问题向中国企业提出过五条建议:1.千万不要同竞争者讨论价格;2.千万不要商定或讨论可能间接影响价格的话题,如市场划分、造价、产量和生产能力等;3.那些看来是在与你商定价格的同伙,其实与你有着不同的利害关系,他们会因巨大诱惑而突然成为你在法庭上的敌人;4.在公司内宣讲反垄断法,纠正违规行为并纠正自己或同行的错误;5.与胜任反垄断律师建立关系。
中国维C业反垄断案对中国企业而言,将是一场鏖战。但纵观世界500强,无一不经历过《反托拉斯法》诉讼的洗礼,既然无法回避,中国企业就必须积极探寻对策。
 
深圳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 江
 
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法院网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司法部 美国最高法院 欧盟委员会
欧洲法院 中国法院网 香港终审法院 香港法律网 香港律师网 澳门法院网
澳门律师公会 台湾法律网 台湾律师网 美国反托拉斯法协会 人民法院报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中国法律资源网 法律教育网 中国法律网 全球法律法规网 竞争法中心 法制日报
中国律师执业法律网 中国改革报  中国价格信息网 中国经济信息网  中国证券报  北大法律信息网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济法网  凤凰财经网  国际竞争网络  美国反托拉斯法杂志  美国竞争情报专家协会

©2006 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 All Right Reserved. Tel:0086-0755-83466111 / 83566058  粤ICP备06053143号  技术支持:捷为科技
E-mail: blflawyer@tom.com  请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进行浏览. 本网站最佳分辨率:1024×768      使用说明     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本站,您是第 3 6 2 6 7 4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