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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概述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7-9-1
 
一、垄断协议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典型的垄断行为。
二、垄断协议危害
垄断协议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三、垄断协议特征
一般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二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三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垄断协议类型
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五、垄断协议豁免
在实践中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又大都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协议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六、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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