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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的说明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的说明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来源:www.npc.gov.cn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关系到国家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程度。世界各国无不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等因素,依据销售额、资产额或者交易额,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如,欧盟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合并各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总销售额超过50亿欧元,并且在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两个企业在欧盟的销售额达到2.5亿欧元;阿根廷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合并各方在全世界的总销售额超过25亿美元,或者在阿根廷的销售额超过2亿美元;美国的申报标准是交易额超过2.123亿美元,或者交易额低于2.123亿美元但超过5310万美元,并且一方经营者的资产额或者销售额在1070万美元以上(上述标准自2005年会计年度以后,参照上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变化情况,每年进行修订)。确定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重组、兼并、联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反垄断法草案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特别是不同行业和领域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三个层面上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一是明确了一般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是授权国务院可以对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另行规定,以保证国家对重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竞争政策的实施,使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三是设计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调整机制,便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一般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我们委托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组织有关经济学专家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主要选择了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26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并购申报标准为样本数据,并以多数国家采用的企业境内销售额以及全球销售额为基准数据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利用统计回归方法进行测算,提出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的建议:全球销售额和国内销售额标准分别为120亿元人民币和8亿元人民币。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5年12月份月报数据和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我国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年销售额在8亿元以下的企业占绝大多数,而年销售额在9亿—50亿元、51亿—99亿元和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数,分别为不超过6000家、1000家和300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另据统计,200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818家公司中,年销售额在8亿元以下的有370家,占45.1%;年销售额在9亿—50亿元的有361家,占44.0%;年销售额在51亿—99亿元的有44家,占5.4%;年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43家,占5.2%。
我们经认真研究认为,专家建议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比较合适。按照这个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并购一般不必申报,有利于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实行重组、兼并、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又能够将规模较大企业的并购,特别是将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并购纳入申报范围,符合国际通行作法,有利于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注:这是2006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反垄断法草案作的说明,供参考,以正式颁布的反垄断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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