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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原理简介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经济学理论认为:理想的“完全竞争”的状态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市场上有无数的买者和卖者,他们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无力影响市场价格;第二、每个商品生产者的产品均无任何差异、可以完全互相替代;第三、商品生产者无须任何成本就可自由地进入或退出某一行业;第四、市场信息完全畅通,每个人都是完全知情者。在理想的“完全竞争”状态下,个别商品生产者根本没有能力改变成交的价格。但是,这种假设理想的“完全竞争”状态与现实不符。根据供给和需求原理,市场上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所出售的商品,总是多少具有质的差别,每个顾客所支付的“全部成本”与其所买到的“全部商品”,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商品生产者必须限制一定的产量,创造出不同质的产品,才能在竞争中存活和发展。
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自身能够获取最大利润的产量,与能够给全社会带来最大效益的产量并不相同,而是后者大于前者。如果商品生产者要照顾社会的最大效益,就必须进一步增产降价,这样就会损害了商品生产者自身的利益,从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反过来,如果商品生产者要获得最大利润,就必须限产升价,或者实施某种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获取利润,但这样就会使社会效益受到损失。对任何商品生产者来说,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两难选择。
理论上我们假定商品生产经营者是按市场竞争规则进行的。但在实际中,“游戏规则”往往不会被完全地遵守,特别是当商品生产者自身的利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或者竞争规则本身和机制不完善时,商品生产经营者往往会本能地以垄断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市场竞争需要有维护竞争规则的机制,包括行政性监管和法院的执法以及其他社会机制。但是,由于竞争活动的高度分散和复杂,参与竞争的主体数量巨大,各种利益冲突和驱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存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竞争的普遍现象。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市场竞争的特点是:一是竞争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二是竞争是由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起的;三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商品生产者,总是自发地企图摆脱自己的不利地位;四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是通过竞争者个体的排他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是:第一、通过竞争实现价值规律的作用;第二、竞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积极作用;第三、竞争对微观经济活动具有激励作用;第四、提高效率,使经济资源得以有效配置。
某些经济学家认为不应当反对所有垄断,某些自然经济垄断是合理的,应当由市场去调节,主要应当反对人为的行政垄断。但某些法学家认为,垄断行为不仅牟取暴利,损害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会限制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正常的经济调节作用,因此需要反对垄断。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量的竞争政策显规则(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等)。初步建立了规范市场秩序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处于初期阶段和滞后状态,关于竞争政策的法律法规较为杂乱、零散、陈旧,多以“红头文件”与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竞争法—反垄断法还未制定,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滞后,其他市场经营规制法也不完善。
市场的有效竞争问题还远未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问题来看待和引起中国政府足够的重视,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基础作用还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和实施。政府及公共组织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维护行业或地区垄断,垄断企业(含跨国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政府过度管制等现象还广泛存在。
中国虽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还远没有完成,非市场经济的因素还顽固地存在,并影响着市场竞争秩序。即使在基本完成了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的一些领域,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完善也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中国经济各领域中的竞争秩序还远未达到合理有序的良性循环状态。
在中国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大量的潜规则包围着显规则,对显规则产生着重要影响,而对潜规则的掌握是一项比较复杂困难的工作。例如,在竞争过程中,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期望依赖于自规则的协调力?显规则的有效作用范围和合理作用强度应当如何进行体制安排和政策设计?
总之,竞争秩序、竞争规则和竞争政策的研究和综合改革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深圳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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