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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概述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公地悲剧”是社会学上的一个有趣的实验:将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均可以自由使用。一年下来,发现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随着我国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和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地悲剧”类似事件层出不穷,公共利益迫切需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保护。
“公地悲剧”除了依靠国家立法、执法和社会监督等手段解决外,公益诉讼也是解决“公地悲剧”的诉讼手段之一,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与相关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与一般私益诉讼相比较,主特点为三个:一是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是国家检察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甚至是个人;二是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不单独承担诉讼结果,而是由国家或社会群体等承担;三是一般诉讼当事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公益诉讼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范围通常涉及到行政机关垄断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滥用市场优势(独占)地位侵犯广大民众、企业和机构的行为。公益诉讼与反垄断诉讼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反垄断诉讼一般是指当事人对违反反垄断法,侵犯自身利益或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反垄断诉讼中一部分属于公益诉讼范畴,例如,侵犯广大民众、企业和机构合法权利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之垄断行为,或者垄断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之垄断行为(详见本网站《企业垄断》、《行业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地位》、《国际垄断》、《行政垄断》等栏目文章另一部分反垄断诉讼不属于公益诉讼范畴,而是属于私益诉讼范畴,例如:企业与企业或垄断组织或行政机关之间的私益诉讼
如果仅从司法角度看,目前公益诉讼胜诉率极低,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例如,公益诉讼的被告许多是强大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垄断组织,双方力量悬殊,原告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尽管有些人认识到某些行为对公共利益有损害,但“明哲保身”,“民不与官斗”的处世哲学,使得许多人都不愿做“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又例如,这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许多是模糊不清的,人们很难设想法院能够对本级政府的“红头文件”之合法性进行审查,致使许多案件法院不受理或裁决原告败诉。即使个别案件意外的打赢了官司,由于缺乏判例制度,这类案件的“普遍效应”也是极其有限的。
尽管公益诉极其困难,并不成功。但它还是有价值的。即使法院不受理,或者受理之后没有公正裁决,但通过媒体的宣传和民众的舆论,广大民众知道到了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事实真相,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公益诉讼也有助于启动一个社会对话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或垄断组织等需要出庭对公民的质疑作出回答。在这种压力下,他有可能进行“第二次思考”,进而是否修改或废止某些文件或制止某种侵权行为。
    公益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金钱,甚至付出更高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自愿承担起公益诉讼先驱者的责任,通过法律手段与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抗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公益诉讼中目前存在的“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和“不会诉”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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