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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服务项目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提供反垄断法律服务项目如下: 接受境内、港澳台及国外当事人委托,对下列反垄断行为向当事人提供反垄断法咨询、专案调查、专案申请、专案举报、专案谈判、专案行政许可、专案行政听证、专案行政处罚、专案行政复议、专案仲裁、专案诉讼等法律服务 1、 经营者集中:指达到相当大规模经济的过度集中行为。例如:大企业合并、股份持有、股份委托、股份信托、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业务或人事等限制排除竞争行为。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提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行政许可申报;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并购的行政许可申报;国内企业的大规模合并的反垄断行政许可申报;寻找并购目标;制定并购方案;监管并购资金;代办并购手续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例如:垄断高价、掠夺性低价、差别待遇、强制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指定交易、附条件交易、限制生产和销售等限制排除竞争行为。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为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受到损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嫌疑而受到行政调查、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仲裁与诉讼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3、 垄断协议(横向协议或纵向协议):企业间达成旨在限制、排除竞争或者具有限制、排 除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例如:统一定价、限制生产和销售、分割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限制转售价格、串通投标等限制排除竞争行为。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为因垄断协议行为受到损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因垄断协议行为嫌疑而受到行政调查、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仲裁与诉讼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4、行政性垄断:指政府及其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利限制排除竞争等行为。例如:指定交易、地区封锁、歧视性待遇、限制市场准入、制定歧视外地政策、强制经营者限制排除竞争等限制排除竞争行为。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为因行政性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因行政性垄断行为嫌疑而遇到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情况的行政机关与公共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5、滥用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垄断高价、掠夺性低价、差别待遇、不质疑条款、独占性回授、指定交易、禁止反控制措施、搭售、一揽子许可、拒绝许可、对专利期满后的不正当限制;对商业标识的限制、交叉许可、多重许可、联合抵制交易、固定价格、限制生产和销售、分割市场、限制转售价格、附条件交易、指定技术来源、指定进货来源或销售渠道、地区限制、使用领域限制,以知识产权转移为条件的企业并购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具体法律服务包括:为因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因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嫌疑而受到行政调查、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仲裁与诉讼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注:1、对本服务项目或律师服务收费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冯江律师(详见联系我们)协商解决,冯江律师将免费咨询和解答阁下的问题。 2、反垄断法律服务项目详见本网站“经营者集中”、“滥用地位”、“垄断协议”、“知识产权”、“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国际垄断”、“典型案例”、“裁判文书”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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