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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设立反垄断法主管机构的构想

 
 
关于设立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构想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6-8-1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如何设计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已经成为反垄断法的关键问题。
中国著名反垄断法学者王晓晔提出,中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和有着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它应相当于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者德国的卡特尔局;该机构可以被称为:“国家反垄断局”,它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虽然隶属于国务院,由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但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中却有着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力。
一、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
如果采纳新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方案,名称暂且称为:“国家反垄断局”。属于国务院特设直属机关,归国务院直接领导,列入财政预算和人事编制。是一个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的行政机关,其级别不应低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照各国关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国家反垄断局”由主任和专家委员会组成,专家委员会应包容各方面的专家,至少包括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经济界与企业界的专家,而且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国家反垄断局”下设办事机构和秘书,承担日常事务。
反垄断法应赋予“国家反垄断局”足够大的行政执法权与准司法权。这些权力包括:调查权,有限的搜查权,审查权,调集、查封或者扣押文书账簿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权力,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力,对违法者处罚的权力以及其他权力。在制定有关市场竞争秩序、垄断、并购以及价格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竞争政策时,“国家反垄断局”有权发表意见,提出立法建议,制定竞争政策,也有权要求各部委、各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通告相关工作情况。
“国家反垄断局”应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为保持分支机构的独立性,不宜按省设立,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区制分支机构,也可以在若干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归“国家反垄断局”直接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分支机构负责反垄断案件的初审,当事人人不服分支机构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国家反垄断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反垄断局”以自已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以“国家反垄断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现有行政机关作为反垄断法执法机关
如果由现有的行政机关来负责实施反垄断法,应如何设计呢?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采取分别立法和执法模式,中国反垄断机构目前也是分散执法模式。有的学者提出由商务部作为反垄断法执法机关,也有学者提出由工商总局兼反垄断法执法机关。还有人提出由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甚至国资委作为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另外,由于许多中国国有大垄断企业一般都有一个行业监管机构,这些行业监管机构也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这些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能否在这些被监管的行业内有效执行反垄断法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设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考虑到维持现有的分散执法格局,假设由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甚至国资委作为反垄断法主要执法机关,为了协调各执法机构的工作,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高度权威的国家级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这个机构可以称:“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但如果“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被定位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则不一定有编制和下设机构,一般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惯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有具体的工作承担部门,具体哪一家工作承担部门将由国务院确定。但是,这种分散多头执法模式有可能产生各个执法机构之间界限不清、相互扯皮、协调效率低等问题。
综上,多数学者主张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方案比现有行政机关作为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方案优越。但是,鉴于各个执法机构之间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到底最终确定哪个方案,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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