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13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起草工作过程中,在许多专家学者的倡导下,国务院法制办一直争取在中国建立独立统一执法机构体系。反垄断法草案最初规定,在中央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在各省设立其分支机构。但是,随着反垄断法立法的推进,设立一个独立统一执法机构的设想逐渐被现实问题所淡化。
考虑到现实可行性,只能维持有关机构分别执法的现有格局,以保证反垄断法公布后的顺利实施。同时,为了协调各执法机构的工作,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国家级的反垄断法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机构。这样就构建了中国反垄断机构设置的二元模式。即在现有的各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外,新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主要是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属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没有编制和下设机构,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惯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有具体的工作承担部门,通常只有一家工作承担部门,具体哪一家工作承担部门由国务院确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成员由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法规定将反垄断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法执法工作。在反垄断法维持分散执法的格局下,需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的主要执法机构至少有三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或者四家(前述三家加上国资委)。另外,由于许多中国国有大垄断企业都有一个行业监管机构,这些行业监管机构也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反垄断法的部分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这些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分歧?能否在这些被监管的行业内有效执行反垄断法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是3+x或者4+x格局。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分散执法的格局将可能产生执法机构之间权利界限不清,相互扯皮,耗费资源、降低效率等弊端。
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即反垄断法采取了委任立法的方式,为今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预留了空间。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反垄断法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