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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6)一中民终字第5251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晶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绿洲机器厂集体户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春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洋湖村。
法定代表人:孙子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希格玛公寓A108室。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艾志公司)和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简称 摩擦协会)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1614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摩擦协会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的企业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该协会应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推动行业发展等为宗旨,业务范围应包括规范行业自我管理和对行业内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等。摩擦协会出于对市场中存在的关于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的不当宣传予以澄清之目的,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目的正当且在其业务范围之内。摩擦协会系全国性行业组织,因其特殊地位和身份而致其言论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故其应保证所发声明内容客观真实和用语准确适当;而摩擦协会仅依据该协会会员上报的经济指标并参考其他协会数据,即发出含有“唯一”和“首位”等广告性表述的涉案声明,未对涉案声明所有内容真实客观充分举证,且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或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可能使相关用户对国泰公司与摩擦协会其他会员以及并非摩擦协会会员的艾志公司等企业经营状况产生误解性认识。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已介入市场竞争,虽协会章程明示该协会具有非营利性,但该协会会员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协会作为全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作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摩擦协会、国泰公司均称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背景为,国泰公司曾向摩擦协会反映过市场中存在针对该公司的不当宣传,摩擦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协会章程对行业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故该协会于2005年3月31日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艾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系经国泰公司之要求,亦未举证证明国泰公司参与了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故法院对艾志公司要求国泰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之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摩擦协会应立即停止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并应以发布更正声明的方式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法院予以酌定。艾志公司作为密封行业经营者之一对摩擦协会提起诉讼,主要目的系为制止摩擦协会的不当宣传行为以维护业界正常经营秩序,且摩擦协会以发布更正声明的方式以足以消除涉案声明对艾志公司及其他经营者可能所致之不利影响,故法院对艾志公司要求摩擦协会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摩擦协会立即停止以协会文件的形式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摩擦协会在其网站(www.cfsma.org.cn)的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三、驳回艾志公司对摩擦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艾志公司对国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艾志公司和摩擦协会不服上述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艾志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所谓的“市场中存在的针对国泰公司的不当宣传”,原审判决认定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目的正当且在其业务范围之内,没有事实依据。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目的是利用行业协会的影响力极力宣传国泰公司,并不属于其业务范围,其行为已构成极为恶劣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和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2、一审法院判决摩擦协会在其网站上连续24小时发布更正声明,不足以消除涉案声明所产生的影响,其驳回艾志公司要求摩擦协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律适用有误。3、从涉案声明的内容和效果而言,国泰公司是该声明的唯一受益人,国泰公司事实上利用了涉案声明从事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故摩擦协会与国泰公司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1、摩擦协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30日刊登更正声明;2、摩擦协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中国工业报》连续三期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3、国泰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在其网站上和《中国工业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上诉人摩擦协会上诉称: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摩擦协会为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涉案声明也不是广告。摩擦协会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原审判决适用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法律错误。2、涉案声明是依据入会企业上报的经济指标而来的,内容准确适当。国泰公司在入会的40多家企业中产值和销售额列为首位,且涉案声明主要是从填料密封产品的角度,强调同行业和同类产品,以区别其他密封企业,摩擦协会完全做到了审慎和准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艾志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国泰公司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艾志(南京)机械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京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3月16日?,南京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艾志公司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和机械密封产品。国泰公司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艾志公司与国泰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摩擦协会是以国内摩擦材料、密封材料生产、科研、流通领域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并联合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该协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推动行业发展等为宗旨,业务范围包括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和对行业内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等。摩擦协会会员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国泰公司系该协会会员,而艾志公司并非该协会会员。艾志公司与国泰公司均系液压协会会员。
2005年3月31日,摩擦协会以协会文件的形式向济南钢铁公司等密封产品用户发出声明,主要内容为:针对目前国泰公司在市场上遇到一些不良密封供应商对其产品质量的诽谤,本协会声明国泰公司是我国密封材料行业骨干企业、同类产品中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值、销售额、税金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亦是出口产品及创汇的主导型生产企业;国泰公司是AAA级信誉企业,拥有国内唯一的静密封研究所;为维护密封材料市场的合理、合法竞争秩序,本协会特向密封产品用户予以澄清,目前市场上针对国泰公司的有损该企业声誉的言论纯属虚假等。摩擦协会、国泰公司均称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背景是,国泰公司曾向摩擦协会反映市场中存在针对该公司的不当宣传,摩擦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协会章程对行业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对相关不当宣传予以澄清,故该协会从填料静密封行业角度对国泰公司在此行业中的地位作出声明,而声明内容系依据摩擦协会会员上报经济指标并参考其他有关协会数据所作出。南京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从其客户济南钢铁公司处得到涉案声明。
艾志公司曾为此事与摩擦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耀联系,并曾向摩擦协会发出律师函等函件,要求摩擦协会澄清涉案声明中的虚假宣传内容等,但没有结果。
一审诉讼过程中,摩擦协会为证明涉案声明所述国泰公司产值、销售额、税金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提交了该协会2004年密封材料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格,国泰公司2004年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在该表格所涉企业中居于首位。而艾志公司提交了液压协会2004年度机械密封及填料密封行业年报统计资料汇编作为反证,该统计资料中艾志公司的填料密封行业产品产值比国泰公司高,且艾志公司同时生产机械密封件产品。摩擦协会、国泰公司称艾志公司提交的统计数据虚假,并提交国泰公司从液压协会取得的统计数据,该份统计数据与艾志公司提交的统计数据存在差异,艾志公司对此解释为液压协会曾于2005年6月更改过上述统计数据,国泰公司取得的统计数据系更改之前的错误数据,并提交液压协会2005年6月更正统计数据为据。艾志公司另提交南京市鼓楼区财政局证明、国泰公司向工商部门报送的2004年经营情况资料等证明其与国泰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国泰公司则提交该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发展局报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以及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经营状况。
一审诉讼过程中,摩擦协会对涉案声明所述国泰公司系我国密封材料行业同类产品中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国内唯一的静密封研究院一节并未举证,而国泰公司对此提交其作为股东的浙江国泰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并称此处的“静密封研究院”应系经合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艾志公司提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机械工业机械密封件及柔性石墨密封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向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颁发的认可证书等,证明国内存在其他“静密封研究院”。
一审诉讼过程中,艾志公司提交署名为国泰公司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等的“郑重声明”传真件复印件,并称系从其客户济南钢铁公司处得到摩擦协会涉案声明的同时得到该“郑重声明”,因摩擦协会、国泰公司均不认可该“郑重声明”的真实性,艾志公司未能提交原件,亦未就其所述得到该声明的来源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认为该份复印件缺乏真实性,不予认可。艾志公司提交的登载于《中国冶金报》的律师声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摩擦协会声明、通话录音笔录、摩擦协会登记资料及章程、律师函、催告函、艾志公司更名资料及一、二审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摩擦协会作为相关企业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和对行业内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并且以摩擦协会名义针对市场的对其会员不当宣传予以澄清或者为其会员作市场推广宣传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但其澄清声明或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合法。本案中,因摩擦协会的会员均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的企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涉案声明所述国泰公司“是我国密封材料行业骨干企业、同类产品中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值、销售额、税金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亦是出口产品及创汇的主导型生产企业”、“是AAA级信誉企业,拥有国内唯一的静密封研究院”的相关文字表述,决定涉案声明具有广告性质,能产生广告效应,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业已介入市场竞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审理涉案声明的合法性并无不当。摩擦协会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声明所述“为维护密封材料市场的合理、合法竞争秩序,本协会特向密封产品用户予以澄清,目前市场上针对国泰公司的有损该企业声誉的言论纯属虚假”,对此国泰公司和摩擦协会均确认涉案声明的背景是国泰公司曾向摩擦协会反映市场中存在针对该公司的不当宣传,摩擦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协会章程对此问题予以协调澄清。国泰公司和摩擦协会的上述解释符合常规,本院不持异议。艾志公司认为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目的不正当、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摩擦协会在没有比较全国同行业所有企业的相关数据的前提下,仅仅依据其会员上报的经济指标及其他相关协会的数据即得出国泰公司是“同类产品中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值、销售额、税金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拥有国内唯一的静密封研究院”的结论,显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有关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或最佳等用语的法律规定,况且上述表述容易引起密封产品用户对包括艾志公司在内的其他相关企业产生误解,故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构成对艾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根据摩擦协会的行为性质、影响范围,判令摩擦协会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更正声明,足以消除涉案声明对艾志公司所造成的影响。艾志公司关于原审判决的此项内容不足以消除影响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该涉案声明系摩擦协会单独发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国泰公司与摩擦协会对涉案声明的内容存在合意,亦无法证明国泰公司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审判决驳回艾志公司对国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艾志公司要求国泰公司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负担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二ОО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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